生产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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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论文_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要件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从“户籍说”的肯定到否定

三、类似于公民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区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的必要性

(一)由宪法上“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不同保障目的所决定

(二)有利于实现进城农户与享受过福利房待遇的城镇居民之间的平等

(三)有利于平衡进城农户与留在农村农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五、承包经营权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资格要件的确定

(一)承包经营权人的资格要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资格要件

六、结语

文章摘要:目前学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件的界定,忽视了我国宪法区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目的。计划经济时代下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将"户籍"作为成员资格要件具有合理性,但在实行城乡一体化和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依然以"户籍"作为成员资格要件已不合时宜。为平衡进城农民和留在农村的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当将"户籍"从资格要件中剥离,并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资格要件和承包经营权人的资格要件。承包地是生产资料,是农民维持生存和获得收入的物质基础,因此,"农业生产+唯一性+姻亲血缘联系"是承包经营权人资格不可或缺的要件。宅基地是交给农户长期使用而后人可以继承的生活资料,不存在剥削的可能性,因此,对已有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的人就只能是作为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家庭或其成员后人所在家庭;有资格向集体经济组织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则应具备"曾具有土地承包经营资格+一户一宅"两个要件。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3246/j.cnki.iae.2022.01.004

论文分类号:F321.32